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1
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加强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下同)管理,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职能作用,促进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业务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等有关法规和《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一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在协会领导下开展相关专业交流合作,承担重要课题研究,充分发挥行业发展智库作用,对行业提供咨询意见。坚持“以服务为本”,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持续有效发展,在全面提升勘察设计水平和能力方面,为政府、协会和会员单位提供良好服务。
第三条 协会指定副理事长分管分支机构,定期将各分支机构的运行状况及工作情况向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述职报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结合业务范围的划分以及会员组成的特点,经理事会批准成立的分支组织,包括专门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专设分支)和依托相关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依托分支)。
第五条 分支机构应依照协会章程和实际需要制定各自的《工作条例》及相应制度,经协会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规范为:“黑龙江省勘察设计协会XXX专业委员会”。
第七条 按照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对协会负责。
第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的相关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良好的企业信誉和正确的政治观念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具有为行业奉献精神;
(二)积极参与国家或省相关领域工作,并储备大量的富有理论知识和专业学识的技术人才,在本行业内取得过突出成绩,能够充分体现行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长期以来积极支持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分支机构设负责人(主任)1人,主持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年龄为届满时原则上不超过65岁,任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与协会理事会同步。如遇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的,应事先报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是对勘察设计业务和管理有丰富领导经验的相关专业专家及热心于行业和分支机构工作的人士。产生程序为:
(一)候选人由分管分支机构的副理事长提名或与相关依托单位协商后提名,报协会秘书处,提名时应提交《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表》(见附件);
(二)由协会秘书处组织考察人选,报理事长办公会确定负责人候选人;
(三)协会下发聘任文件。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必须提前1个月向协会报送变更申请,经协会审查批准后实施。程序参照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属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更名需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报告,由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两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分管分支机构的副理事长负责向协会理事长办公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报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予以撤销或重组。
第三章 业务开展
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在协会领导下,牵头组织本专业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配合协会开展工作,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动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切实履行服务行业的宗旨。
推动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组织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参与政策研究、法规标准制定,促进本行业、领域科学健康发展,推动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以及科技成果应用。
加强行业组织间沟通、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研究行业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共同促进全行业的科学发展。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一)关注国家经济建设和勘察设计行业的发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政策及促进行业发展的建议;
(二)结合实际需要,开展本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编辑行业动态简报,促进行业内信息交流;
(四)接受委托开展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为非法人机构,不得从事须由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未经批准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与任何单位签署带有经济和法律责任的相关文件。确有需要时,分支机构应向协会提出申请获得授权或由协会签署。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开展行业交流及业务活动应接受协会指导,并及时向协会报告,加强沟通与联系。
第四章 日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根据自身特点和业务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涉外工作由协会秘书处协助联系或经办相关工作事宜。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须每年年底前向协会秘书处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组织召开的交流会议、论坛、培训、展览等重要活动,须提前将组织筹备方案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涉外活动(包括举办会议、公务出访、参加国内外会议、接待来宾等),必须事先报协会秘书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编印的通讯、简报、标准、图集及论文集等须提前报送协会秘书处审议,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于考核成绩突出的,协会将给予评优、评先等荣誉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表